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88號上訴人 林峻業 被上訴人 郭育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