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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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東成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邱東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