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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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5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叄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
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
號判決)。從而,本件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擅自重製及擅
自公開傳輸附表中所示之電影視聽著作,均係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非法公開傳輸、重
製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
上,均具有不斷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自
仍應分別論以一罪。
㈡又被告以同一之公開傳輸行為及同一之重製行為,分別侵害
如附表所示數著作權人之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亦不相同,
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
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主動在18p2p論壇及
GOGOBOX網站shair論壇刊登道歉啟示,深具悔意,並儆醒
網友勿重蹈覆轍,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
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
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