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訴人 章良順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論處被上訴人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之判決,改判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