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丁○○
戊○○○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