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捷豹」壹臺及現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285
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捷豹」1臺,及自上開電子遊戲機內起出之新臺幣450元,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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