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劉兆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冠旭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本金,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