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4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市,居所地在宜蘭縣,而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從認定被告之犯罪地係在臺中縣、市,揆諸上開說明,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