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忠毅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297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中簡字第989號),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忠毅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日上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6樓頂,徒手將鄰居 洪麗味 所有之數個盆栽砸毀,並將上面之植栽(有小樹、花、瓜果、葉菜等類約100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泥土倒出,且拆除棚架、破壞鐵條,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洪麗味。因認被告盧忠毅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盧忠毅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洪麗味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