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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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老人福利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陳鋒璋 上列原告因老人福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定期命當事人補正。
二、本件原告因老人福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其提出於本院之訴願決定書所載,原處分機關為「宜蘭縣政府」,訴願審議機關為「內政部」,又該訴願決定係實體駁回原告所請,依上述法律規定,原告應以「宜蘭縣政府」為被告,代表人為 林聰賢 ,原告以內政部為被告,容有誤會,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三、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