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16號

原告 宋秋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耀文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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