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3號

被告DUONGDUCTHINH(中文譯名: 楊德盛 ,越南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現羈押於法務部○○○○○○○○)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 律師

陳克譽 律師

陳亭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72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ONGDUCTHINH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DUONGDUCTHINH(中文譯名:楊德盛,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執行羈押,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調查證據完畢,已無串證之虞,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茲審酌被告已遭本院裁定羈押、禁見相當時日,且本案已辯論終結並訂期宣判,足認被告勾串本案相關證人之必要性及可能性已大幅減低,故認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自即日起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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