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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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陸俊傑 相對人兆虹玩具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李後政 律師相對人 蘇思銘
蘇清泉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司裁全字第十九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 陸佰肆 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中央登錄債券)准以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中央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98年司裁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面額650萬元),並以98年存字第14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項公債急需領回以辦理到期還本手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及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惟查相對人 林美玲 、 蘇宗杰 業於98年7月31日發現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二人係於假扣押裁定(98年8月4日)前死亡,假扣押裁定對其不生效力,無從准許外,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