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葉善圓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 葉逢庚
葉國祥 葉立宏 葉春貴 葉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069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
800元土地面積3410.6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000/7820=785,0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吳國聖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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