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40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 被告勝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同 被告 宋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29條、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第10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勝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望公司)、黃金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勝望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邀同被告黃金同、宋斯宏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勝望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依各個契據所負之債務、票據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勝望公司陸續於104年10月26日、104年12月18日、105年3月18日與原告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分別向原告借款㈠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4年10月26日起至105年4月26日止,並按月於每月26日付息一次,本金應於借款期間屆滿時悉數清償,計息方式係依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息0.5%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放款基準利率為年息2.72%,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22%);㈡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4年12月18日起至105年6月18日止,並按月於每月18日付息一次,本金應於借款期間屆滿時悉數清償,計息方式係依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息0.75%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放款基準利率為年息2.72%,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47%);㈢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5年3月18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止,並按月於每月18日付息一次,本金應於借款期間屆滿時悉數清償,計息方式係依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息0.75%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放款基準利率為年息2.72%,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47%);亦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勝望公司自105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勝望公司尚積欠本金3,029,6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黃金同、宋斯宏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宋斯宏答辯則以:對於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部分均無意見等語。
三、另本件被告勝望公司、黃金同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歷史利率查詢、債務清償明細表(即往來明細查詢)暨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宋斯宏對此亦不爭執,,另被告勝望公司、黃金同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借款日││││├──────┬───────┤│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逾期6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月│││到期日│(新臺幣)│(新臺幣)│(民國)││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民國)│││││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算│算│├──┼─────┼─────┼─────┼──────┼───┼──────┼───────┤││104.10.26│││自105年4月26││自105年5月26│自105年11月26││1│↓│100萬元│529,653元│日起至清償日│3.22%│日起至105年│日起至清償日止│││105.4.26│││止││11月25日止││├──┼─────┼─────┼─────┼──────┼───┼──────┼───────┤││104.12.18│││自105年4月18││自105年5月18│自105年11月18││2│↓│100萬元│100萬元│日起至清償日│3.47%│日起至105年│日起至清償日止│││105.6.18│││止││11月17日止││├──┼─────┼─────┼─────┼──────┼───┼──────┼───────┤││105.3.18│││自105年4月18││自105年5月18│自105年11月18││3│↓│150萬元│150萬元│日起至清償日│3.47%│日起至105年│日起至清償日止│││105.9.18│││止││11月17日止││├──┴─────┴─────┴─────┴──────┴───┴──────┴───────┤│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029,6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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