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債權人 譚道儉 債權人 于吉梅 債務人 丁秀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韓圜柒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