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96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月8日起至136年1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 王世豪 於86年1月15日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1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王世豪自89年11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32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鎮○○○○段│4-3│田│2773.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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