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王明正 訴訟代理人 蔡篤昆 被告 陳松雄
陳明德
陳永深
陳超興
陳慶祥
陳吳玉女
陳凰生
陳允明
陳淵柘
陳志和
陳志華
陳宏澄
陳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持有上開房地應有部分8分之1
之價額新臺幣(下同)4,004,124元,【計算式:1,100.7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9,100元(公告現值)÷8(原告權利範圍8分之1)=4,004,1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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