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6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浚祥 相對人 睿琥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雯 債務人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該不動產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拍賣,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4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市○○○區○○○段││199││8738│100000分之138││└─┴───┴────┴───┴───┴────────┴─┴──────┴───────┴────────────────┘┌─┬───┬───────┬───────┬───────┬──────────────────┬───┬────────┐│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備考││││││││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途│││├─┼───┼───────┼───────┼───────┼───────────┼──────┼───┼────────┤│2│4972│意誠段100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新│鋼筋混凝土造35│28層:90.49│陽台:23.47│全部││││││光路62巷6號28│層│29層:67.79│花台:5.64│││││││樓之3││合計:1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