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亮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亮妤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物所涉之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森克斯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2份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25、59頁、第68至76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物,亦屬前揭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併予聲請沒收。惟查,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物,連邦法律事務所函覆不予協助鑑定;又附表二編號13之杯子14件,經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後,均為正版蠟筆小新商標杯子;另附表二編號14至17所示之物品,因無外包裝或外包裝過於簡陋而無法判定為仿冒商標商品,有連邦法律事務所回函及前揭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警卷第65頁、第68至76頁)可佐,故上開扣案物因查無相關證據足證該等物品係屬仿冒品,檢察官乃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為憑,自難認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再者,被告此部分犯行既經檢察官以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則該等扣案物顯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即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又被告於警詢時固供承其因販售仿冒品而保有犯罪所得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並主動交出1萬元及本件員警因蒐證目的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所付之
140元為警查扣,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7至10頁)。惟本件犯罪事實,檢察官僅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而非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罪,是難認被告於本案有因販賣仿冒品而有犯罪所得,聲請人復未就此有所主張或舉證,從而,被告為警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10,140元,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亦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一:
┌──┬──────────────┬─────┐│編號│仿冒商品│數量(件)│├──┼──────────────┼─────┤│1│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6件│││筆小新商標圖樣之筆││├──┼──────────────┼─────┤│2│仿冒仿冒日商森克斯份有限公司│4雙│││角落小夥伴商標襪子││├──┼──────────────┼─────┤│3│仿冒日商森克斯份有限公司角落│15件│││小夥伴商標紙膠帶││├──┼──────────────┼─────┤│4│仿冒日商森克斯份有限公司角落│1件│││小夥伴商標棉被套││├──┼──────────────┼─────┤│5│仿冒日商森克斯份有限公司角落│1件(警方│││小夥伴商標手提袋│蒐證物)│└──┴──────────────┴─────┘附表二:
┌──┬────────┬─────┬─────┐│編號│商標名稱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Snoopy襪子│181雙│不協助鑑定│├──┼────────┼─────┤││2│Snoopy收納盒│27件││├──┼────────┼─────┤││3│Snoopy原子筆│14支││├──┼────────┼─────┤││4│Snoopy手帕│7件││├──┼────────┼─────┤││5│Snoopy束口袋│11件││├──┼────────┼─────┤││6│Snoopy紙膠帶│71件││├──┼────────┼─────┤││7│Snoopy水杯│40件││├──┼────────┼─────┤││8│Snoopy馬克杯│5件││├──┼────────┼─────┤││9│Snoopy醬料碟│10件││├──┼────────┼─────┤││10│Snoopy毯子│9件││├──┼────────┼─────┤││11│Snoopy包包│8件││├──┼────────┼─────┤││12│Snoopy手提袋│1件││├──┼────────┼─────┼─────┤│13│蠟筆小新杯子│14件│正版商品│├──┼────────┼─────┼─────┤│14│蠟筆小新手帕│4件│無法判定為│├──┼────────┼─────┤仿冒品││15│蠟筆小新紙膠帶│58件││├──┼────────┼─────┤││16│哆啦A夢杯子│2件││├──┼────────┼─────┤││17│哆啦A夢紙膠帶│22件││├──┼────────┼─────┼─────┤│18│現金(新臺幣)│10,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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