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 陳慶豐 被告 方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29頁)。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煜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