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昌煥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昌煥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一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一0二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爰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函知被告應於補正通知合法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通知並於一0二年三月五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由在押之被告收受,業已合法送達,此有該補正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被告於收受前開補正通知後,迄今猶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