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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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武松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玖捌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玖捌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武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查獲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989公克、驗餘淨重0.988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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