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序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琴 ?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富佑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