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0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國雄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繳納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現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已經通緝,並於同年二月十四日緝獲到案,有本院詢問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股書記官之公務電話紀錄表乙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被告現已無逃匿之情事,聲請人之前揭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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