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