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債權人 柯秀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江濱 、 陳慧倫 、 林俊明 、 林俊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