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3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3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375號抗告人即原告 鄺定凡 上列當事人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3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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