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家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年3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