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侯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月2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3,479元未給付,其中20,622元為消費款;1,191元為循環利息;1,666元為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821元│101年1月30日起至│百分之17.85│無│無││1││清償日止││││├─┼─────────┼──────────┼──────┼──────────┼──────────────┤││9,801元│101年1月3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2││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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