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培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2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98,117元正未給付,其中182,848元為消費款;10,114元為循環利息;5,1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5,836元│10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7.85│無│無│├─┼─────────┼─────────────┼──────┼──────────┼───────────┤│2│114,765元│10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8.85│無│無│├─┼─────────┼─────────────┼──────┼──────────┼───────────┤│3│22,247元│10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0│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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