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宣告「劉OO(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號)於中華民國77年12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之101年度亡字第32號裁定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劉OO係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70年12月20日經聲請人註記行方不明,申報失蹤相關公文因逾保存年限已無案可稽,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以101年度亡字第32號裁定宣告死亡,惟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覆 劉茂希 於88年2月3日在自宅被尋獲,則上開裁定宣告劉OO死亡,即屬不當,爰依法請求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發函到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亡字第32號宣告死亡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原告所述之事實,有上揭卷證,足以佐證,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以採信。
三、綜上,本件劉OO尚生存,不合於死亡宣告之要件,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依法原不許行宣告死亡程序。從而,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亡字第32號對劉OO之死亡宣告判決,於法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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