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魏**等5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