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鈺倫 (原名 黃明珠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受聲請人扶養之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除聲請人外其尚受何人扶養(請提出聲請人之母之全部子女戶謄,記事欄勿省略)。
三、保險契約,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
四、所有之汽、機車各1輛其車籍或行車執照資料,並陳報其現值。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