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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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3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蓮市戶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因誤提他人(即 劉政雄 )之戶籍謄本,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將此案移送本院,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