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3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關於給付新臺幣陸仟零參拾捌元之請求,其違約金之請求超過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部分駁回。
本裁定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每月未繳金額在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元至壹萬元之間者,應繳違約金為壹佰伍拾元,本件聲請就超過每月壹佰伍拾元部分之違約金請求,顯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條規定,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