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林采璇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被告 王季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48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