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得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得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得鑫(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詢問被告,被告勾選:無意見(本院卷第14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8至10、12至14、1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5、7、11、15至1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已陳稱無意見,附表犯罪時間是「109年11月25日至110年4月10日」,時間雖然僅四個多月,犯罪地點遍佈中投雲嘉南。被告在110年1月9日(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記載)、110年1月24日(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93號判決記載)二次失風被逮捕,既然被逮捕,本應警惕約束自己,卻又一犯再犯,未見反省,故定執行刑時不宜從輕。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其中也有侵入住宅竊盜,對被害人造成居家安寧的恐懼;也有踰越窗戶侵入建築物竊盜,對店家經營造成危害;也有毒品類犯罪,顯現被告已經生活秩序大亂,無法融入正常社會;又審酌其餘犯罪時間之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六簡字第5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分別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37、38
4、4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8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罪分別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1年8月,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黃玉齡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附表:受刑人劉得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7月(2次)、8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24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2月19日至110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72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93號110年度六簡字第59號110年度易字第337、384、407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7月5日110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93號110年度六簡字第59號110年度易字第337、384、4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協商判決)111年2月9日110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7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53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4月、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2次)、5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5日至110年4月3日110年1月9日110年3月6日至110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27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55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37、384、407號110年度易字第521號110年度簡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3日110年8月20日110年9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37、384、407號110年度易字第521號110年度簡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3日110年9月22日110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5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0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48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3月、4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12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66號110年度易字第366號110年度簡字第1828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66號110年度易字第366號110年度簡字第18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26日111年3月3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4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7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30日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116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44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4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489號110年度易字第2100號110年度易字第210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1年1月24日111年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489號110年度易字第2100號110年度易字第21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6日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7號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11日110年4月3日110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78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67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6號111年度簡字第45號111年度易字第252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4日111年4月22日111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6號111年度簡字第45號111年度易字第2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日111年5月19日111年8月9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11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37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92號
編號1617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9月(3次)、8月(4次)、7月(6次)有期徒刑6月(3次)、5月(4次)犯罪日期110年1月8日至110年4月10日110年1月7日至110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52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7日111年7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7日(不得上訴)111年7月7日(不得上訴)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122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123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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