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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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黨文忠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黨文忠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