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5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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