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7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86年度偵字第6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3月31日上午3時20分死亡,有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95年9月21日中市西屯戶字第0950005607號函所附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