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3號原告 賴柏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