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聲請人 施乃菁 代理人 陳應蒼 相對人展煌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昭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之一所載:「資方(展煌環保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前給付勞方(施乃菁)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元」調解內容中之「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但於民國106年
8月7日在家昏倒,107年2月21日又因顱內出血、敗血症及呼吸衰竭等因素就診,因相對人未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兩造前於107年6月6日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於107年9月5日前,將新台幣325,000元匯入聲請人帳戶,但相對人公司僅給付100,000元,其餘未依約給付,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完全給付,僅給付其中100,000元,就尚未給付之225,000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