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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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證明書存在不生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2號原告 陳世新
陳巧 陳美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證明書存在不生效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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