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告 賴玉如
林姿 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附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超出本金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訴外人 林義峰 之債權人,經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在案。又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原為林義峰之被繼承人 林蔣玉里 所有,前為被告賴玉如設定如附表「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欄所示抵押權,債務人列載林蔣玉里及被告 林姿礽 。林蔣玉里死亡後,上開土地由林義峰與被告林姿礽繼承而公同共有,再經法院判決分割,林義峰取得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㈡因林義峰繼承取得之土地持分存在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已危害原告債權之受償,原告並否認被告之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原告自有訴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確認利益。又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則抵押權自不存在,林義峰原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賴玉如塗銷抵押權。惟林義峰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林義峰行使權利。為此爰依民法第113條、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㈠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㈡被告賴玉如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答辯以:被告林姿礽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30日分別向被告賴玉如借款80萬元、70萬元,因而簽發本票,並由其母林蔣玉里為被告賴玉如設定系爭抵押權,以擔保被告賴玉如對被告林姿礽之債權,系爭抵押債權確實存在。又被告林姿礽於借款之後陸續清償借款,目前尚積欠被告賴玉如20萬元。
四、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林義峰之債權人,及林義峰繼承取得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其上存在如附表「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欄所示抵押權等情,乃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債權憑證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上開事實足資認定。惟原告主張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抵押權應予塗銷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2人抗辯因被告林姿礽前向被告賴玉如借款共計150萬元,而設定附表「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欄所示抵押權等情,乃據被告賴玉如提出其配偶 游祥圳 之存摺影本,及本票影本為據(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第58頁),依上開存摺影本以觀,確有98年11月30日及98年12月31日各提領80萬元、70萬元現金之紀錄。經證人游祥圳到庭,並證述:伊是臺灣銀行行員,因行員存款利息較高,故伊跟配偶賴玉如的存款都放在伊的臺灣銀行帳戶;98年11月30日賴玉如要貸款給林姿礽,由伊自帳戶提領80萬元,98年12月31日再因同一原因,由伊提領70萬元,並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徵諸系爭抵押權係於98年間即已辦理設定完畢,且設定當時,抵押物係屬林蔣玉里之財產,與原告債務人林義峰之財產毫無關涉,卷內亦無事證可認被告賴玉如、林姿礽或林蔣玉里有何虛偽設定抵押權之情事,應認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設定時確有其擔保之150萬元債權存在等情,已為相當之舉證,可資認定。又被告自認系爭抵押權設定後,經被告林姿礽陸續清償借款,抵押債權僅餘本金20萬元,是本件原告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云云,除因被告自認,堪信超出本金20萬元範圍之債權不存在外,原告其餘債權不存在之主張難認有據。又系爭抵押權尚有擔保之本金20萬元債權存在,原告主張代位林義峰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云云,亦嫌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債權於超過本金20萬元之範圍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表:
┌───────────────────┬──────────┐│抵押權標的│土地共有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林義峰││權應有部分各1/2││├─┬─────────────────┴──────────┤│抵│登記日期:98年11月30日││押│權利人:賴玉如││權│擔保債權總金額:165萬元││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98年11月30日、││定│98年12月30日簽訂之本票金錢債務││登│清償日期:民國100年11月26日││記│利息(率):無││內│遲延利息(率):無││容│違約金:每月每百元貳元伍角│││權利標的:所有權│││債務人:林蔣玉里、林姿礽│││共同擔保地號:群英段178地號、179地號│││設定義務人:林蔣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