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素芬 、 張孝瑄 告訴被告林東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並依和解內容全數賠償,告訴人等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和解筆錄、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