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3993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弈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壹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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