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聲請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2.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