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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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84號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許慧如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N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法院組織之記載,其中法官「許紋華」應更正為「楊豐卿」。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權職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上述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