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6號債權人 黃英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瑞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率為何?(因每個月利息12000元為年息18%,超過法
定最高利率1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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